前言
GB/T 5237《鋁合金建筑型材》分為六個部分:
——第1部分:基材;
——第2部分:型材;
——第3部分:電泳涂漆型材;
——第4部分:噴粉型材;
——第5部分:噴漆型材;
——第6部分:隔熱型材;
本部分為GB/T 5237的第3部分。
本部分按照GB/T 1.1-2009給出的規(guī)則起草。
本部分代替GB 5237.3-2008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:電泳涂漆型材》本部分與GB 5237.3-2008相比,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——刪除了前言中“本部分4.4.4和表2中的復合膜局部膜厚要求是強制性的,其余內容是推薦性的”的陳述(見2008年版的前言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228-2002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2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8013.1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4.6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9761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5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9789(見2008年版的第2章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14952.3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4.1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20975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1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JC/T 480(見2008年版的第2章和5.4.9);
——增加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8005.3(見第2章和第3章);
——增加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12967.6(見第2章、5.4.2和5.5);
——增加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GB/T 14684(見第2章和5.4.9);
——增加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JC/T 479(見第2章和5.4.9);
——修改了術語和定義的引導語(見第3章,2008年版的第3章);
——修改了“裝飾面”的定義(見3.1,2008年版的3.1);
——刪除了“局部膜厚”的定義(見2008年版的3.2);
——增加了“漆膜類型及漆膜特點”的規(guī)定(見4.1.2);
——在產(chǎn)品分類中,各膜厚級別典型用途的內容修改為膜厚級別的備注說明,并對膜厚層代號進行了規(guī)定(見4.1.3,見2008年版的4.1.2);
——在產(chǎn)品分類中,增加了“復合膜性能及對應型材的適用環(huán)境”內容(見4.1.4);
——增加了“質量保證”的內容(見4.2);
——在膜厚要求中,增加了內角、凹槽等型材表面膜厚的規(guī)定(見4.6.1,見2008年版的4.4.2);
——修改了S記漆膜硬度的要求(見4.6.3,2008年版的4.4.3);
——修改了耐沸水性要求(見4.6.5,2008年版的4.4.5);
——修改了耐磨性要求(4.6.6,2008年版的4.4.6);
——修改了耐溶劑性要求(見4.6.10,2008年版的4.4.10);
——修改了耐酸霧腐蝕性要求(見4.6.13,2008年版的4.4.12);
——增加了紫外鹽霧聯(lián)合試驗結果的性能要求(見4.6.14);
——在加速耐候性試驗結果的規(guī)定中,修改了光澤保持率要求(見4.6.15.1,2008年版的4.4.14.1);
——在加速耐候性試驗結果的規(guī)定中,“變色程度≤1級”修改為“色差值≤3.0”(見4.6.15.1,2008年版的4.4.14.1);
——修改了“其他”膜層性能要求(見4.6.16,2008年版的4.4.15);
——修改了化學成分試驗方法要求(見5.1,2008年版的5.2);
——修改了耐沸水性試驗方法要求(見5.4.5,2008年版的5.4.5);
——修改了耐磨性試驗方法要求(見5.4.6,2008年版的5.4.6);
——耐鹽酸性試驗方法中,將“化學純鹽酸”修改為“分析純鹽酸”(見5.4.7,2008年版的5.4.7);
——耐砂漿性試驗方法中,將石灰粉修改為JC/T 479規(guī)定的建筑生石灰,將標準砂修改為GB/T 14684規(guī)定的建設用砂(見5.4.9,2008年版的5.4.9);
——修改了耐溶劑性試驗方法要求(見5.4.10,2008年版的5.4.10);
——增加了紫外鹽霧聯(lián)合試驗方法要求(見5.4.14);
——修改了耐候性試驗方法要求(見5.4.15.1,2008年版的5.4.14.1);
——自然耐候性試驗方法中的注修改為“許多國家選用佛羅里達大氣腐蝕試驗站進行自然耐候試驗。中國大氣腐蝕試驗站的試驗結果與佛羅里達的試驗結果會存在差異。”(見5.4.15.2,2008年版的5.4.14.2);
——修改了外觀質量檢驗方法要求(見5.5,2008年版的5.5);
——修改了檢查和驗收的規(guī)定要求(見6.1,2008年版的6.1);
——修改了組批方法要求(見6.2,2008年版的6.2);
——修改了檢驗項目的規(guī)定(見6.4,2008年版的6.3);
——修改了取樣規(guī)定(見6.4,2008年版的6.4);
——修改了檢驗結果的判定要求(見6.6,2008年版的6.5);
——修改了標志的規(guī)定(見7.1.1,2008年版的7.1);
——修改了包裝的規(guī)定(見7.2,2008年版的7.3);
——修改了運輸和貯存的規(guī)定(見7.3,2008年版的7.4);
——修改了質量證明書的內容要求(見7.4,2008年版的7.5);
——修改了訂貨單(或合同)的內容要求(見第8章,2008年版的第8章);
——增加了原材料質量保證的內容(見附錄A);
——增加了參考文獻的內容(見參考文獻)。
本部分由中國有色金屬協(xié)會提出。
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SAC/TC 243)歸口。
本部分起草單位:廣東堅美鋁型材廠(集團)有限公司、廣亞鋁業(yè)有限公司、廣東鳳鋁鋁業(yè)有限公司、有色金屬技術經(jīng)濟研究院、廣東華昌鋁廠有限公司、國家有色金屬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中心、廣東省工業(yè)分析檢測中心、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江陰恒興涂料有限公司、天津開發(fā)區(qū)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、福建省南平鋁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、廣東興發(fā)鋁業(yè)有限公司、福建省閩發(fā)鋁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、山東南山鋁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。
本部分主要起草人:戴悅星、潘學著、陳慧、葛立新、唐性宇、樊志罡、劉英坤、王爭、林乾隆、史宏偉、謝志軍、梁金鵬、黃賜為、李喆。
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——GB/T 5237.3-2000、GB 5237.3-2004、GB 5237.3-2008。
1.范圍
GB/T 5237的本部分規(guī)定了電泳涂漆型材的術語和定義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測規(guī)則、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、質量證明書及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。
本部分適用于表面經(jīng)陽極氧化、著色和電泳涂漆(水溶性清漆或色漆)復合處理的建筑用鋁合金熱擠壓型材(以下簡稱型材)。
用途和表面處理方式相同的其他鋁合金加工材也可參照執(zhí)行本部分
在線閱讀 免費下載